为规范商业银行和财富管理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助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18日发布《商业银行和财富管理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开立要求和相关业务监管。
多位专家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暂行办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促进商业银行和财富管理公司规范参与个人养老金,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下一步,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要创新养老领域的金融产品,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的需求,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健康发展。
助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正逐步步入老龄化社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存在发展不充分、不均衡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高度依赖第一支柱,呈现“一家独大”的结构特征;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发展缓慢;个人养老金储蓄投资形成的第三支柱正在探索过程中,尚未建立完善的制度安排。因此,必须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除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之外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记者梳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个人养老金业务范围,对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和个人养老金产品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个人养老理财产品的种类,以及参与该业务的财务公司等机构应满足的要求;提出要求商业银行、财富管理公司向行业平台报送信息,向监管部门报告;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和理财产品实施名单制管理和动态监管。
“从11月4日公开征求意见到11月18日正式发布,体现了金融监管部门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决心。”智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暂行办法》内容详实,体例完备,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和财富管理公司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发展个人养老业务,为完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做出应有的贡献。
邮储银行研究员楼彭飞也认为,暂行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的业务范围、产品类型、准入要求等。,为规范商业银行和财富管理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促进个人养老金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基金账户是唯一的封闭账户。
《暂行办法》规定,个人养老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市场化运作,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业务。
个人养老基金账户是一个特殊的专用账户,参照个人人民币结算账户下的ⅱ类户进行管理,对不同于ⅱ类户的事项作出例外处理。直到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个人养老基金账户才会关闭。资本账户是独一无二的。参与者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确定一个资本账户。商业银行只能为同一参与者开立一个资金账户。商业银行免收资金账户年费、账户管理费、短信费、转账费。
参与者可通过个人养老基金账户购买个人养老储蓄、个人养老理财产品、个人养老保险产品、个人养老公募基金产品等个人养老产品。其中,提供个人养老服务的商业银行发行的储蓄存款可以纳入购买范围。
“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封闭运行,是指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之前,基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能转出或者归集;参保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服务,并将资金转入其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董希淼表示,封闭运作是国际上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通行做法,有助于确保账户资金和收益用于养老目的,也有助于引导参与者养成长期投资习惯。
34家金融机构获准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养老金制度处于起步阶段,覆盖面大,业务要求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参与的商业银行和财富管理公司的业务运作、客户服务、风险管理、社会责任等都有很高的要求。
根据《暂行办法》,到2022年第三季度末,一级净资本1000亿元以上、具有跨区域服务能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和跨区域服务能力较强的城市商业银行,以及截至2022年第三季度末纳入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理财公司,可以开展个人养老业务。其中大型银行6家,股份制银行12家,城商行5家,理财公司11家。
“上述商业银行和财富管理公司资本实力和服务能力较强,机构网点较多,客户群体庞大。作为首批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有助于发挥相关机构的特色和优势,促进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稳步起步和健康发展。”董希淼认为,下一步,金融机构应通过养老领域的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开发专属理财、储蓄、基金、信托等养老功能产品,更好地为养老领域提供丰富多样的金融服务。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监会将继续督促商业银行和财富管理公司规范个人养老业务,践行金融工作以人为本,有效满足人们多样化的养老需求,助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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